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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议成武县《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指导标准》,归根到底一句话:政府不要管自己无权管、不必管、管不好的事

发布日期:2024-09-10   来源:

编者按:本文的作者夏泽民主席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我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夏主席的这篇文章值得一读,“法无禁止皆万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普法工作要从执法者开始,普法工作任重道远!“政府依法行政,不要管自己无权管的、不必管、管不好的事”。


也议成武县《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指导标准》,归根到底一句话:政府不要管自己无权管、不必管、管不好的事

   

前不久,央广网发表特约评论员之心的文章《丧事严禁私办喜事只请亲人?形式主义脱离实际不近人情》,对山东省成武县近期发布的《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指导标准》进行了一些批评,提及该《指导标准》部分条款引发争议。譬如,规定婚礼参加人员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婚宴标准“烟每桌不超过2盒,每盒不超过25元;酒每桌不超过2瓶,农村每瓶不超过60元,城区每瓶不超过100元”;丧事“严禁私自办理”,“丧主要第一时间向村红白理事会报告,由红白理事会主持办理,并向镇(街)民政部门报备”。评论员认为“这些看似细化以便于执行的指导标准,脱离实际甚至有不近人情之嫌,反而容易在执行过程中沦为形式主义,最终停留于纸面而被弃用。更重要的是,这是对人们正常生活的粗暴干扰,这种典型的“好心办坏事”也是官僚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

 

本人认真看了成武县的这个《指导标准》,也做了些研究。该文件发布单位是成武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隶属于县委宣传部。地方各级文明办一般都是地方党委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上述《指导标准》的文体形式,属于党的规范性文件,类似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是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无论是党的规范性文件,还是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具有规范性、抽象性、稳定性、强制性等基本特征,都不得与上位法、上位文件相抵触。该《指导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严格控制”“五个严禁”,显然,这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指导性规范,标题与内容不相符,对此姑且不论。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把持续推进移风易俗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明确要求“持续推进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全国各地按照中央文件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积累了不少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但山东成武县的做法明显脱轨,不仅脱离实际,形式主义,更重要的,它不具合法性、合理性。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无论是规章,或者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都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有两句最通俗、最生动直观描述该法治原则的法谚,一句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意思是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面或称公民)都有权自行实施一定行为,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另一句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指行使公权力的政府及工作人员,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也就是说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实施相应的行为,不能乱作为,这是对公权力的限制,把公权力关进法律这个笼子。


回到本文谈论的话题。举办婚丧喜事是家庭生活中带有规律性、周期性的活动,它承载着家族、亲友间的情感纽带,也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如何操办属于老百姓自己的私事,是老百姓的权利。当然办婚丧喜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如食品卫生、环境保护、交通安全,还有办丧事不允许土葬等),还要积极响应政府关于移风易俗的号召,遵守村规民约。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该,也无权干预、限制老百姓自家的红白喜事。成武县的《指导标准》不少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仅以喜事新办为例,提出了五个严格控制,其中包括严格控制参加人员,规定“婚礼参加人员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按这一规定,朋友、老乡、同学、同事都不能参加婚礼。还有严格控制婚宴标准。除央广网特约评论员讲的“烟每桌不超过2盒,每盒不超过25元;酒每桌不超过2瓶,农村每瓶不超过60元,城区每瓶不超过100元”外,还规定农村每桌不超过460元,城区每桌不超过660元,等等。显然,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作出这样的规定,这是对公民民事权利的限制,既侵犯了公民“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权利,也违反了行政机关及其他享有公权力的机关应当遵循的“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成武县《指导标准》不仅违反了合法性原则,也违反了合理性原则。合法性与合理性是行政法治的两个基本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具有合法性,而且要具有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裁量权的存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中很重要的要求是客观、公正、适度、合情合理。比如,老百姓办理喜庆活动的规模、标准会根据家庭和亲友的实际情况,自身经济能力、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你政府部门竟对每桌餐标、烟几盒、酒几瓶等等都规定了硬杠子,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不合情理,三是属于多管闲事。


本人无意给成武县的同志火上浇油。我也在县级机关工作过,知道基层工作实在不容易,他们要完成上级交待的许多任务,有时还要求搞创新,搞突破,工作非常辛苦,也就难免不搞点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甚至还有点官僚主义。讲句内心话,他们本意往往是好的,但有时没有把事情做好,尤其是不少在基层工作的同志,缺少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不太知道我们的人民政府是法治政府,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因此也是有限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一些政策性文件。但这些规章、文件都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法减损、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外义务。比如,成武县《指导标准》在“丧事简办”中规定,“严禁私自办理。丧主要第一时间向村红白理事会报告,由红白理事会主持办理,并向镇(街)民政部门报备”,这里要求的“由红白理事会主持办理”,就是与老百姓争权,而且争得无理,天下哪有让其他人主办丧事的道理?“向镇(街)民政部门报备”,就是增加了老百姓的法外义务。任何机关、部门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权要求老百姓这个备案,那个报备。否则,构成违法。


成武县《指导标准》仅仅是个案,但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各行各业,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归根到底还是一句话:


政府依法行政,不要管自己无权管、不必管、管不好的事!


      (来源:公众号— “喜鹊湖边长大的人”)












 (供稿:周晖/编辑:曲涛/责任人:余燕君)



夏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