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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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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这些新规开始施行

发布日期:2018-09-04   来源:

深圳施行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改善城市灯光环境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灯光环境、促进能源节约,广东省深圳市自8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1997年3月3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3类区域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一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绿道;二是住宅区、城中村、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三是其他无功能照明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此外,城市重要地标及节点、城市主要景观廊道、城市重要交通门户等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根据《办法》,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在公共设施和住宅区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财政资金承担。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在商业楼宇(含写字楼、酒店和公寓等)和其他经营性建(构)筑物上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构)筑物所有人负责维护管理,按有关规定给予维护费和电费补贴。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抢修。单盏灭灯等简单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线路、设备损坏等较复杂故障应当在3日内处理完毕;涉及改造、整治,无特殊配件等原因不能按时修复的故障,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公告提醒等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此外,《办法》还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24小时接听的城市照明设施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于处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至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泰州出新规明确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8月1日起,江苏省泰州市正式实施《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今后,相关企业和店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均要守规矩,否则不仅会被纳入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失信榜单,还将面临最高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罚款。

户外广告作为空间传播载体,是现代城市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交通、绿化等城市系统并置,共同形成城市的地理空间和视觉界面。《办法》在完善概念界定、明确禁设区域、规范行政许可、细化设置期限、加强源头管控、明确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

《办法》明确,要将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纳入监管范围。今后,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设置店招标牌应当向所在地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办法》中对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情形及具体处理措施予以明示,城管部门将根据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同时,《办法》还对不同情形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进行了细化:电子显示屏和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公益性的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商业性的不得超过30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挡墙广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为避免户外广告设施成为各种安全监督检查中被“遗忘的角落”,《办法》明确了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城市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首次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纳入城市治理诚信体系,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设置人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管理,并具体列出拒不履行公益宣传义务、设置店招标牌未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拖欠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及店招标牌备案等9类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失信行为。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引入永久保护绿地概念

8月1日起,《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正式实施,取代了该市22年前制订的绿化条例。和老版本相比,《条例》的变化可谓是“翻天覆地”,其不只着眼于建设绿地,还首次引入绿地范围控制线及永久保护绿地概念,把对资源的保护纳入其中,并有超过20项配套措施文件以提供细则规范。

《条例》加强对园林绿化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强化对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管,通过具体的措施和处罚,坚决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条例》实施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将直接与招投标挂钩,企业信用评级越高,能参与投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造价也越高,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则可能被拒绝参与投标。

在保护管理树木方面,《条例》也加大了力度。市园林绿化部门将建立园林绿化保护管理信息平台,不仅录入古树名木信息,普通绿地情况也将纳入其中。今后厦门的每一棵树,都会有属于自己的电子身份证,并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方法实施动态监控,“挪窝”、复种等信息都将被记录在册。

大家都知道,古树名木不能砍伐,但很多人不知道,以下行为在《条例》里也是被严令禁止的。如倾倒垃圾、污水,在树边打桩、挖坑、取土、堆放有害物料及铺设管线。同样,在树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也是不被允许的。

《条例》规定,公共绿地和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的地面绿化面积,不得低于规划绿地总面积的85%,这个数值比原规定提高了20%。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降低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或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则按照减少的园林绿化用地土地评估价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重罚。个人或单位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或擅自占用的,除了要在期限内将绿化恢复原状,还将面临每平方米2000元的处罚。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保护人体健康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8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建设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据悉,《建设用地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