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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审议通过《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2023-09-26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总理李强9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方案》。

会议指出,解决好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事关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预期,事关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必须高度重视。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抓紧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解开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连环套”,央企国企要带头偿还。要突出实质性清偿,加强政策支持、统筹调度和监督考核,努力做到应清尽清,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该文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与建筑行业密切相关


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编者注: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为了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1年12月30日,工信部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正式公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点此阅读全文:重磅!中共中央 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账款!

 

延伸阅读部分

禁止拖欠工程款相关文件:

 

国务院728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工业和信息化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编辑:王宏/责任人:余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