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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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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报废相关要求

发布日期:2023-03-29   来源: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如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条。

一、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最新灭火器报废标准:

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图片1.png 

 

 

 

 



二、【原标准】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条(原条文为强条,已废止)

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简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5.4.3、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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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三、灭火器的配置、检查、维修、报废标准

1、灭火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检查的依据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1)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6)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①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②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7)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8)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2、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

维修和报废的依据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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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以下情形时报废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年;     

b) 干粉灭火器——10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供稿:陈裕君/编审:王宏/责任人:余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