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报废相关要求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如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条。
一、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最新灭火器报废标准:
10.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二、【原标准】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中的第5.4.1、5.4.2、5.4.3、5.4.4条(原条文为强条,已废止)
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简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5.4.3、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5.4.4、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三、灭火器的配置、检查、维修、报废标准
1、灭火器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检查的依据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1)、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5)、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6)、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①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②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7)、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8)、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2、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
维修和报废的依据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3+1、5+2)
3)符合以下情形时报废,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年;
b) 干粉灭火器——10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供稿:陈裕君/编审:王宏/责任人:余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