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刚刚发文:要对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完成1次全面排查!处罚:停工整改、挂牌督办
省厅刚刚发文:要对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完成1次全面排查!处罚:停工整改、挂牌督办
时间安排
(一)强化动员部署(2023年4月6日—4月20日)。
(二)全面排查整治(2023年4月20日—12月30日)。
5月底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6月底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完成1次全面排查。
9月底前,完成第2次全面排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责令停工整改并挂牌督办,相应扣减企业安全信用分;我厅定期公布被监督机构下发《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数量与在建项目数比值较高的施工企业名单,督促各地对其承揽的项目加强重点监管,严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3年5月1日—12月30日)。
01.狠抓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将实名制系统中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数据的预警信息推送至“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联动有效监管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法定职责、施工现场相关情况一问三不知,不履职、不尽责等问题,对不能履职尽责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责令更换。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要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
02.全面推广使用“建安码”
1、推进基于大数据避免用工风险的“建安码”应用推广,上半年在盐城市本级、镇江句容市、扬州邗江区总结试点经验,下半年全省推广使用。
2、“建安码”在农民工实名制系统基础上,通过记录劳务工人年龄、健康、培训、违章、职业技能等信息,实行绿、黄、红三色管理,初步实现对全省施工现场劳务队伍的动态监管。
03.全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
在2023年底前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全量换发电子证照,实现企业、项目、人员、设备全量全要素跨地区、跨层级协同监管。
0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以及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工、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企业和人员一律顶格处罚。
对无视主管部门提醒教育,隐患治理不彻底、险情处置不及时甚至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人员,要依法查处并视情节实施行业禁入。
原文如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3〕5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治理行动工作成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23〕4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doc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0日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的部署要求,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治理行动成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政传发〔2023〕47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拓展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坚持小切口、抓关键,聚焦“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持续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消除事故隐患,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1.研判事故预防工作重点。结合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事故类型和隐患问题分布,明确重点地区、企业、项目、人员、施工环节和作业时段,以“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标准,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2轮全覆盖精准排查。按规定配齐配强一线监管人员,至少组织1次全覆盖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2.落实“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建立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非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台账,按调查程序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企业和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3.开展施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在建项目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落实;临建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是否管理到位;门窗是否设置铁栅栏影响逃生;宿舍是否存在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取暖,乱拉、乱接用电设施;宿舍、办公用房等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夹芯层;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是否有效、数量是否充足;现场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相应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等。各地要及时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查处。
4.开展“危大工程”专项检查。结合“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使用情况,重点检查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论证专家履职情况;施工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是否符合要求,验收的标准、程序、内容、人员等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等。结合日常监督督促参建各方主体不断完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压实危大工程管控责任。对照《危大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对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未按专项方案施工、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等情形,要及时上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6.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体系。各地要认真落实《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篇(2022版)》《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市政工程之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篇(2022版)》,进一步推动手册制度在项目上的应用。督促工程参建企业结合主营业务、组织架构、工艺工法和项目所在区域特点,对企业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进行动态更新。
7.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熟练掌握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全面检查,在巩固提升阶段至少带队组织1次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全面排查和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定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8.狠抓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安全日志”制度。将实名制系统中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数据的预警信息推送至“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联动有效监管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关键岗位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法定职责、施工现场相关情况一问三不知,不履职、不尽责等问题,对不能履职尽责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责令更换。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要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
(三)全面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
9.构建新型数字化监管机制。加快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工作,及时上传治理行动各项工作信息,动态更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安全信息员等内容,现场检查应使用平台小程序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等工作。
10.全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在2023年底前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全量换发电子证照,实现企业、项目、人员、设备全量全要素跨地区、跨层级协同监管。
11.全面推广使用“建安码”。推进基于大数据避免用工风险的“建安码”应用推广,上半年在盐城市本级、镇江句容市、扬州邗江区总结试点经验,下半年全省推广使用。“建安码”在农民工实名制系统基础上,通过记录劳务工人年龄、健康、培训、违章、职业技能等信息,实行绿、黄、红三色管理,初步实现对全省施工现场劳务队伍的动态监管。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以及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工、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13.完善事故报送调查处罚闭环机制。建立施工安全信息员制度,压实事故报送责任,确保事故详细信息48小时内层级上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企业和人员一律顶格处罚。针对长期没有完成事故调查或未完成处罚的,要实施挂牌督办或申请提级调查。
14.坚持分类施策与惩教结合。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警示函、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现场通报会、提高检查频次等差异化监管手段,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对无视主管部门提醒教育,隐患治理不彻底、险情处置不及时甚至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人员,要依法查处并视情节实施行业禁入。
三、工作安排
(一)强化动员部署(2023年4月6日—4月20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动员部署,并于4月20日前将方案上传“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二)全面排查整治(2023年4月20日—12月30日)。5月底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房建市政在建项目围绕重点任务,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完善企业、项目管理制度,落实落细各项管理要求,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并形成自查整改台账。6月底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完成1次全面排查。9月底前,完成第2次全面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责令停工整改并挂牌督办,相应扣减企业安全信用分;我厅定期公布被监督机构下发《建设工程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数量与在建项目数比值较高的施工企业名单,督促各地对其承揽的项目加强重点监管,严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3年5月1日—12月30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总结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开展以来本地区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加强调查研究,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完善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管政策措施,推动治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毫不松懈抓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各项任务,潜心研究、精心谋划、专心推动、细心落实,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统筹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治理行动中,要突出抓好“三个结合”,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相结合,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联动相结合,治理当前问题和夯实长远基础相结合。要加大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业监督指导力度,运用约谈、督办、实地督导等方式推进治理行动有序开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理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参与,拓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曝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8月1日前报送巩固提升任务进展及下一步工作,12月底前报送治理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徐嘉祥,025-51868699,[email protected]。
(编录:王宏/责任人:余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