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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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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串通投标的认定及相应处罚

发布日期:2023-07-18   来源:泰州建设

 

招标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围标串标行为,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严重扰乱和破坏市场秩序。通过一起案例,我们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2日,执法人员接到情况反映,在某小区改造工程投标中,江苏某建设公司与南通某工程公司投标文件的造价锁号一致,涉嫌串通投标。经查,上述两家单位均参与了某小区改造工程投标。张某为江苏某建设公司参与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白某为南通某工程公司参与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两家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相同。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该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明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不构成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5‰~6‰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6%的罚款。按此规定,对两家单位别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即人民币82429元;对责任人张某、白某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5%,即人民币4121元。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更多知识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串通投标是建设执法实践中严厉打击的行为。法律法规对串通投标行为认定的规定也越来越明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后,对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进一步进行了补充完善。以下情形均为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4.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6.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只要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即便未中标,亦需实施处罚。发生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等情形即认定为情节严重,将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编辑:王宏/责任人:余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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