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二、安全专项方案编制范围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 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10 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l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 高处作业吊篮。
(5) 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 异形脚手架工程。
5) 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6) 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 其他
(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 水下作业工程。
(5)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 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工程。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3)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 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 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 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 拆除工程
(1)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
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 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 其他
(1)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 水下作业工程。
(5) 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方案编制内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专项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 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 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 应急处置措施。
9.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四、方案审核要求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
五、方案论证要求
1.论证参加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 专家。
(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 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5)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2.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 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3. 其他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若随意更改,将改变实际受力情况,这样会使理论计算和实际施工产生大的偏差,容易造成事故。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供稿:陈裕君/编辑:王宏/责任人:余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