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企业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罚!
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住建部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对危大工程参与各方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文件中明确,除了对违法违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外,对4类性质严重、危害性大的行为,同时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处罚。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案例,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案情回顾
2024年2月26日,执法人员接到反馈信息,反映XX提升改造工程现场使用的钢板桩型号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经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工程总承包单位。2023年11月21日,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将钢板桩工程分包给江苏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对基坑支护采用的钢板桩型号做出了要求,要求使用SP-Ⅳ型拉森钢板桩。江苏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使用的钢板材型号为SP-Ⅲ,与方案不符。安全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后要求当事人整改。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钢板桩已拔除。
二、处理结果
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按要求改正且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规定,对江苏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罚款,并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三、法律链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案件评析
为切实做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参建各方主体应各司其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要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参与危大工程验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编辑:王宏/责任人:余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