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费分割单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日期:2022-11-11 来源:
某公司租用了某写字楼其中一层,作为办公场所,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房租并由物业公司分摊水电费。在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列支时,能否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分割单及原始发票复印件入账,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分摊水电费的,公司可以凭物业公司提供的分割单和原始发票复印件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作者:高小芳/编审:王宏/责任人:余燕君)
高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