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国家会计政策法律化的表现形式,充分体现了统治阶级在会计活动中的愿望和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是约束和调整会计从业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是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自律性。而会计职业道德并不都是统治阶级的愿望与意志,很多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执行,基本上是非强制性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及其结果,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求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着重要求的是会计人员动机的善良、高尚和纯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会计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行为是对会计人员最低限度的要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一定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
3.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一般实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
会计职业道德的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尤其是那些较高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并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有一套实施保障机制,这种保障机制不仅体现在其法律规范的内容中具有明确的制裁和处罚条款,而且体现在设有与之相配合的权威的制裁和审判机关,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当人们对会计职业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时,并没有权威机构对其中的是非曲直明确作出裁定,或者即使有裁定也是與论性质的,缺乏权威机构对裁定执行的保障。
(作者:高小芳/编审:王宏/责任人:余燕君)